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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工作计划,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按要求统筹协调,分步实施。要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按时保质提交土地调查成果。

  二、各地要全力组织开展"百日会战",进一步加快土地调查步伐。要按照"百日会战"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完成时限,落实责任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开展。对于列入计划没有按期完成和上报的,将采取通报形式催报。对无法报送并不能说明原因的,省调查办将通报市调查领导小组。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省调查办领导将约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各地要加强管理,严格质量把关。要深刻执行政策规定,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按照全国土地调查办《关于报送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和《关于报送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补充通知》要求,提交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加盖县级调查办公章)、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监理报告(检查合格)和"批而未用"土地相关审批资料扫描件等核查成果。省级核查后修改工作由各市负责把关,监理单位监督调查队伍作业。各市要组织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修改,逐条进行说明,经监理单位确认无误并出具监理意见后,由市调查办审查认定,形成复核报告并履行手续,指定专人上报到省调查办。

  四、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调查办提交《复核情况报告》、《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及实地照片等。对核查中的共性问题要及时与省调查办沟通,以便省与国家统一协调、综合考虑。要加快基础工作的推进,抓紧陆域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调整和沿海土地调查控制界线认定工作,工作成果应在2月底前上报到省调查办。逾期不能上报的,省将确定控制界线和下达控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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