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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政策性规定很严格,直接关系到"占补平衡"和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等重大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任重大。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前完成验收并下发验收文件且新增耕地尚未用完的占补平衡项目,由各市局于5月15日前完成网上报送备案工作。

  二、正在实施的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争取在年底前竣工验收,并完成网上报送备案工作。

  三、今后验收的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费政策调整前立项的,由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网上报送备案;政策调整后立项的,由验收单位负责网上报送备案。

  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是国土资源部全面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局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从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各方面全面落实,切实按时、保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保证耕地保护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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