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过期的勘查、采矿许可证
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矿业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请各市对省厅审批发证并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自行废止条件的,应及时请示省厅依法予以废止。
现将截至2009年2月23日前,省厅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的矿山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见附表3),请按照附表1和附表2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填写,加盖市局公章后,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