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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2月,各市及省级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次年3月底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半年报制度。报告期为1-5月和1-11月,各市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12月底前。2009年年报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省服务业统计数据。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地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业务统计和限额以上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抄报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综合业务统计报表。
  已经建立和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地区,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调查实施方式和数据交换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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