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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由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统计局或视需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省统计局负责制定《浙江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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