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部门在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要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部门意见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要自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起草单位;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和协调。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和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0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6件)
(一)为了推动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省经贸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