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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要求,结合省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
  三、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畅通听取公众意见的渠道,集中民智,广纳民意。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其起草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在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立法沟通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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