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
(二)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的人员;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五)建筑起重司索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的人员;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操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