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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建〔2009〕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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