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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材料质量管理,把好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关。节能材料、部品、设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的节能材料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四)严查检测报告,杜绝虚假、伪造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法检测报告,杜绝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弄虚作假、伪造的检测报告,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
  四、严格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促进建筑节能管理
  (一)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分级管理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力度。
  (二)严格新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渝建发〔2008〕19号)的要求,对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达不到规定节能率的建筑不得通过能效测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测评结果科学、公正、客观。
  五、严格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完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一)强化目标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指标。同时,实施建筑节能基本情况季报报送制度(见附表1、2),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上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明确监管重点,建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抽查和通报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专项检查,区县(自治县)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同技术监督、工商等主管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查,逐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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