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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等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建筑节能设计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不合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执行。
  三、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监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有效执行
  (一)实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市建委、国土房管局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情况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二)严格照图施工,严把建筑节能施工关。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查验;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节能材料、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按规范规定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施工。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使用,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进行旁站,并留影像资料。对不符合节能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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