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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9〕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节能设计内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应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项目建筑节能模型及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包括屋面、墙体、门窗、楼地面等节能措施和做法,以及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物能耗和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节能模型、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建筑节能相关图纸应规范、齐全,并应有门窗表、建筑节点构造大样或参照图集。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章节。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建筑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建筑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出具审查手续,包括设计变更复审情况、设计变更质量状况以及图纸与现场一致性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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