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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2009)

  (一)2009年3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自2009年6月1日起,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同时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换领新证的单位,不得继续收费。

  本次换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继续按《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开展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的部门不予换发新证。

  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分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准备阶段(2009年3月25日-4月3日)

  各收费单位要按照换证和统计报告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准备换证的相关资料和统计报表,相关资料及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09年4月3日前上报收费管理部门(市直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83630154[传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82816655-8183、8180[传真])。

  2、审核换证阶段(2009年4月6日-5月8日)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按行业进行,经收费管理部门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2009年5月11日至2009年6月30日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各相关单位须持换证所需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自2009年7月1日起,原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停止使用。

  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须在2009年7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依据;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收费单位的经营许可;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2008年的收费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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