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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2009)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126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3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2009版《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现就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换发对象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以及经营服务性单位,无论原发证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换领新的《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

  二、《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职能和收费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核发。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把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关。

  核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时须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频次、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减免措施等。

  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随意设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严禁使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法化;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四、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时间为:从2009年3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分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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