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129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的统一布署,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全市各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发生的下列收费行为,为这次清理规范的主要范围:

  1、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

  2、各级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3、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自身职能委托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4、收费单位自行收取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5、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另有明确规定,暂不列这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政策依据

  这次清理规范的原则是: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清理规范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法规:

  1、辽宁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

  2、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209号);

  3、辽宁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39号);

  4、辽宁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40号);

  5、相关单位实施收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本次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与换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工作同时进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上报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暂不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