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六)非货币性福利支出;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五条 供水总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实际供出的水量。水厂自用水量不包括在内。
水厂自用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生产所需的合理用水量。自用水量按不高于取水量的5%据实核定。
供水总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外购净水量
第三十六条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产销差率核定的应收费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合理产销差率根据供水规模大小具体确定。原则上年供水总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年供水总量2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年供水总量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
各地可根据实际供水规模,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情况以及抄表到户等情况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合理产销差率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3个百分点。
第三十七条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供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此略公式:供水定价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成本/有效供水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