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3月24日以粤价〔2009〕74号发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业。包括厂网分离和产销一体的城市供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供水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物耗指标、产销差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适度从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