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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第二条第(二)款第11项、第18项”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地税函〔2009〕4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坚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眼于实现“四个协调”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实现“四个协调”。一是实现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相协调;二是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三是实现税收环境与我市整体软环境相协调;四是实现税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与政府行政效能相协调。
  2.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涵养税源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治税,又要通过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涵养税源、壮大税基;二是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牢固树立“不落实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保证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走样、不打折扣;三是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充分体现税收服务经济、服务发展的要求,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优化纳税环境。
  二、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一)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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