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43号)
各基层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下发后,我市已全面贯彻执行。为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确保新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新增税源形成税收收入,特提出四项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做好税种鉴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是2002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以来,地税局首次打破企业所得税“增量取消,存量难保”的局面,是我局扩大企业所得税税源,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良好契机。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尤其要对税务登记岗人员详细讲解,加深认识,统一理解。各基层局应对新成立企业的税务登记制定操作指引,加强对新设立条件、主营业务、出资比例、验资报告、工商执照成立日期、发证日期等五个方面的重点审核,严格按新政策口径,做好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税种鉴定。
二、把握政策,统一鉴别口径
(一)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从2009年起,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增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担保等企业。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五)新增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即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超过25%的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