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收费合同(协议)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涉税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需到外埠工作时,所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合理差旅费,不属涉税服务费。经商委托人同意后,凭合法票据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将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计费办法。从事涉税鉴证服务的还应到当地同级(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参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