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9〕43号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附1: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自主执业、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服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服务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或价格歧视。禁止税务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