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日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患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患有重大疾病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以下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二)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
(五)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人员统称困难人员,其中属于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城镇困难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居民的称农村困难人员;第(五)项所列人员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临时特别医疗救济申请审批、医疗费用核算、处理群众医疗救助投诉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主管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和负责相关审批工作。
市、区(县级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的汇总审核。
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核实、上报、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镇)民政部门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的申请、调查等事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