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1.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大力提升家庭经营集约化水平,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统一经营水平,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联合与合作,切实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2.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以产权明晰为前提、用途管制为核心、节约集约为手段、严格管理为保障,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求的农村土地管理新机制,形成耕地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基本保障、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推进保护示范区建设。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切实做到“先补后占”。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认真开展宅基地整理,探索建立离农人口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宅基地换住房和换养老保险试点。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现同地同价。搞好国土资源部在吴忠市开展的建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
3.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认真总结平罗、惠农等地经验,抓紧制定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加快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体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4.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强化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三农”的责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扩大支农再贷款和小额贷款规模,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农村资金供给量。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发展。对在乡镇新设立具有信贷功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金融机构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探索用农民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抵押贷款,建立完善政府支持、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整合中央和地方涉农资金,探索组建宁夏农业综合投资公司,建立融资平台。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家,村镇银行达到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达到30家。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逐步构建多元化的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力度,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和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