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估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评估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估办法分为四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分。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是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的最高值。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评估指标报告期完成数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评估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
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业增加值等9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
此类指标有: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1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项目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双百”工程、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文化重点工作、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9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等3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县域经济发展、旅游总收入、经济协调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技工作、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扶贫帮困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软环境建设等9项指标。
四、关于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成立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服务业委员会、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经合办、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