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五日
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奋斗目标,切实做好2009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评估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9年评估指标31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0.旅游总收入(亿元);
11.项目建设;
12.县域经济发展;
13.区域经济发展;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6.“双百”工程;
17.环境保护;
18.资源节约利用;
19.科技工作;
20.文化重点工作;
21.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
22.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扶贫帮困工作;
25.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6.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7.教育重点工作;
28.平安建设工作;
29.安全生产工作;
30.软环境建设;
31.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二、评估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五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环境保护工作、资源节约利用工作6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80分,有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服务业增加值、县域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5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60分,有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科技工作等2项指标;第四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旅游总收入等2项指标;第五档基础分零分,有项目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经济协调发展、“双百”工程、文化重点工作、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扶贫帮困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重点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软环境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6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