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培训
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现场参观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每期培训5天。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由省卫生厅制定,培训由各市(行署)卫生局组织。
(五)县(市)卫生局局长培训
培训对全省64个县(市)及有农业人口市辖区卫生局长或业务副局长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等知识,提高局长的管理能力。培训采用现场观摩、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研讨等形式,集中授课为辅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7天。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的费用
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进修费等由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中央专项资金不足部分主要由省级财政配套,不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培训人员派出单位要保证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报销必要的差旅费用。
五、有关要求
(一)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卫生人员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将按照项目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要求,省卫生厅将与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相关责任人落实和明确目标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2009年内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
(二)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协议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培训,保证参训人数,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要把好培训的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009年度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将与我省县域农村优秀卫生人才评选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相结合。对在培训中,学习积极性高,业务能力提高快,培训成绩优异,培训单位反映好的同志,将在选树县域农村优秀卫生人才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作为今后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参考。
请各地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保留相关培训资料备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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