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资金拨付
对口支援工作正式启动,派驻人员到受援单位开展工作以后,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对口支援材料,并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卫生厅审核、核实后,将项目资金分别下拨到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时,同时提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据和开户银行账户。
(四)派驻人员管理
支援单位派驻人员应重点选择今后两年拟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派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支援单位具体落实。派驻人员不得领取、享受受援乡镇卫生院的奖金、补贴和其它经济待遇。派驻人员在受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视为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下农村服务工作期限。对派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是国家城市支援农村的大政方针,对口支援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支援工作。对不按项目管理要求认真完成支援工作的有关单位,不予拨付经费,同时责令完成任务。对不完成支援任务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职称晋升的有关规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领导,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领导机构,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最少有1人专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并将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机构以及负责项目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09年4月15日前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农村卫生管理处备案。
(三)监督管理
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工作成果考评制。项目结束后,支援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报《黑龙江省2009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评估审批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支援单位和受援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评估,将评估结果签署在评估审批表中,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项目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