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2009年3月底,我市公布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根据《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183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需按照新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定2009年1至3月份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时间为2009年1至3月,且已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准并领取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上述人员需重新核定“Z实指数”、“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合计”、“计发合计”和“统筹支付金额”。调整办法如下: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1.基础养老金
J = (C平 + C平 × Z实指数)÷ 2 × N实+同 × 1%
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基础养老金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2.过渡性养老金
G同 = C平 × Z同指数 × N同 × 1%
G实 = C平 × Z实指数 × N实98值 × 1%
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G同与G实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3.养老金合计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后,相应的“养老金合计”应随之调整。
4.计发合计
重新核定后,“养老金合计”高于当期的最低保障标准,则“计发合计”与“养老金合计”相同;“养老金合计”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计发合计”不变,仍为当期最低保障标准。
5.统筹支付金额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三条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时,2009年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应不超过原办法的80%,重新核定后的“计发合计”金额与原办法计发金额相比,计算出最终的“统筹支付金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