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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8日)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办发〔2009〕15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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