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传周期间,各职业病诊断机构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安排一天时间,开展职业病防治健康咨询和义诊等活动。
(三)培训交流。各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举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座谈会或培训班,组织他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及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交流,全面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与管理水平。
(四)媒体宣传。各地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应争取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支持,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及在报纸刊登文章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各地、各部门的新闻媒体报道应不少于三篇(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
(三)发挥媒体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积极争取与新闻媒体配合,认真组织好专题专版材料,在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刊播,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氛围。
为配合各地做好宣传周活动,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主题宣传画以及宣传资料于近期下发各地,各地要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
(四)认真总结。宣传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和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联系人:王裕健 联系电话:0451-8597118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丁国忱 联系电话:0451-82620645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 联系人:李玉伟 联系电话:0451-87017033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联系人:毛旭民 联系电话:0451-5362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