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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申请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市列管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企业需提供以下一式二份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所购产品的用途,该产品节能节水、保护环境或安全生产的功效以及适用《目录》说明。

  (二)认定申请表(可从www.reeco.gov.cn或www.njjj.gov.cn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所购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五)证明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六)资金来源说明。

  第七条 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根据各区(县)发改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材料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一)属于《目录》内的设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赴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给出审核认定结论。

  (二)不属于《目录》内的设备,应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的设备,市经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 税收优惠

  第九条 通过市经委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第十条 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取得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2009年1月1日后购买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取得专用设备上注明的价格部分,不含增值税税额。

  第十一条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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