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经资源字[2009]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加快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设备投资和技术改进,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8〕189号)有关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并使用国家颁布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组织对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专项设备进行审核认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设备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条 通过审核认定的专项设备,企业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审核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申请享受节能节水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发改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核认定。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