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经资源字[2009]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节水技术进步,规范我市节能、节水产品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我委制定了《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节水技术进步,规范我市节能、节水产品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效指标或节水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第三条 节能、节水产品评审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节能、节水产品进行确认的活动。节能、节水产品评审采用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委托南京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协会负责日常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组装节能、节水产品的单位,均可申报节能、节水产品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报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的单位需向南京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评审申报表》(见附件)。

  第七条 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产品执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三)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需特别认证的附认证证书);

  (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节能、节水效果检测(测试)报告;

  (五)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权转让合同;

  (六)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核实原件时应提交原件。

  第八条 南京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协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标准、节能、节水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二)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评价;

  (三)节能、节水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四)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产品的生产能力、技术指标达标程度、质量保证体系;

  (六)专家组的评审结论。

  第九条 南京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对评审合格的产品,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统一颁发“南京市节能产品证书”、“南京市节水产品证书”,并通过一定得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审不合格的产品,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三章 节能、节水产品证书的使用

  第十条 获得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证书的产品列入本市节能、节水产品推荐目录。

  第十一条 选用南京市节能、节水产品推荐目录中产品的单位可优先列入国家、省、市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扶持资金备选项目;并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实现政府首购和在招标中加分。

  第十二条 节能、节水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评审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更换新证。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的产品,其节能、节水产品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节能、节水产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换证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