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
随着天气转暖,本市将逐渐进入手足口病高发期。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全国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会议”的要求,在本市托幼机构切实落实手足口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执行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23号)和《关于在本市托幼机构进一步落实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26号)的要求,增强做好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做到有效预防、有效控制。特别要加强对无证托幼机构的监管,不留空白点。
二、各托幼机构应进一步落实各项手足口病预防性措施。要加强晨间检查、午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工作,及时发现出现发热、口腔溃疡或疱疹、皮疹等症状的儿童,并通知家长及时带其前往医院就诊。要加强对机构内空气、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工作,保持教室和寝室等活动场所通风换气,做到“勤洗手、吃熟食、喝开水、勤通风、晒太阳”,切实消除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内的发生和传播。
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时,托幼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手足口病疫情控制措施。对确诊患手足口病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切实采取家庭隔离措施,且直至病愈方可返校。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上海市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试行)》和《上海市托幼机构、小学手足口病消毒隔离要求(试行)》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切实落实晨检、消毒、报告、缺勤登记等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和儿童手足口病的疫情监测,对出现手足口病集聚性发病情况的托幼机构要及时核实。对同一托幼机构一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的情况,应按要求及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和协助托幼机构落实疫情控制措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托幼机构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尤其是日常预防性消毒、饮用水卫生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