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的意见
(渝妇发〔2009〕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

  2008年8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77号,以下简称《意见》),10月16日召开了全市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座谈会,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提出由妇联牵头动员社会力量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本文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泛指依托当地中小学校、社区及校外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为主创办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托管服务的各种模式。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意见》和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推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城乡妇女儿童事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及市政府《意见》精神,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有力促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依靠当地中小学校、社区和校外教育机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建设,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起居饮食有人照顾、学习成长有人关心、健康安全有人过问”的工作目标。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向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政重视和各方支持, 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作为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务求实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不同形式、不同要求、适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模式,有力推进 “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建设。

  (二)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妇联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模式特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联席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的跟踪管理与服务,使“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工作措施到位,管理规范,实施有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