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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9]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促进群众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根据《省直非常设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吉厅字[2004]1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由省政府办理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代表省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主要工作职责为: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及其他复杂疑难信访问题,指定或落实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负责复核案件的审核备案;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很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复查复核工作失职读职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建议。

  二、工作程序

  (一)接收复查复核申请,接待来访群众,解答相关问题。凡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对决定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送达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

  (三)审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根据案情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对复核重大复杂疑准信访事项,可根据案情需要举行听证会。

  (四)对处理或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和复查复核意见,代表省政府做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决定。

  (五)重大复杂疑准的复查复核案件或其他重要事项,需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事涉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

  (六)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后,一律制作文书,加盖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和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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