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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的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火灾享故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进行救护。

  正确使用水浑,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等部门设置誉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誉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公安部门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3 .4.4信息发布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按中办和国办印发的 《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 》 以及 《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有关规定执行

  3 .4.5应急结束

  3 .4.5.1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3 .4.5.2重、特大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3 .4.5.3由决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启动的原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 .1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完火灾事故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压制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4 .2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等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4 .3火灾事故处置完毕,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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