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差别费率划分为三类:一类0.5%、二类0.8%、三类1.2%,职工个人不缴费。建筑、商贸等系统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宁劳社工〔2007〕13号 宁建工字〔2007〕148号)和《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劳社工〔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2009年度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文件规定执行降低后的单位缴费比例。三区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原则上2010年过渡到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四、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
1、个人帐户划帐比例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金额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待遇项目范围统一为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含家庭病床)等。各项待遇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自付比例逐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2010年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家庭病床等按市统一规定实行申请准入管理。
3、三区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以及乙类药品、医疗服务的自付比例可暂按现行标准执行,2010年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三区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浦口区(原江浦县范围)、六合区(原六合县范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采用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暂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3、三区工伤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可暂按现行标准执行,2010年按市统一规定执行。
(三)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待遇项目范围按市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