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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现将《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市级统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实施城镇职工三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基金筹集、政策待遇、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管理“四统一”。

  (二)阶段性目标

  1、2009年4月1日启动实施三险市级统筹,二季度实现医疗保险市和区(县)联网持卡就诊结算,三季度实现工伤保险联网持卡就诊结算,四季度实现生育保险联网持卡就诊结算。

  2、2010年建成城乡一体化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三险市级统筹“四统一”。

  二、实施范围

  江宁区、浦口区(原江浦县范围)和六合区(原六合县范围)(以下简称三区)实行三险市级统筹。溧水县、高淳县实行三险联网持卡就诊结算,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筹集

  (一)费用征缴。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和三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征缴,实行财政专户分级管理。

  (二)缴费基数。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市公布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准数60%~300%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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