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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7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县、行业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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