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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的通知


  十二、对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十三、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四、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五、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七、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十八、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十九、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二十、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十一、省、市(州)、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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