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23号)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下发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百姓创业热情高涨。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学习政策、了解政策,有关部门宣传政策、落实政策,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决定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利于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全民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请将涉及你部门条文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于2009年2月26日17时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高燕,联系电话:88906542,传真电话:88906526。
附件: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24日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吉林振兴发展的战略举措。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限产裁员增加,城乡就业压力明显加大。面对新形势,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对于促进城乡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结合吉林实际,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重点,特制定如下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一、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二、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三、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