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09]550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发改价格[2009]198号)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六部门,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各地要由政府负责同志负责,建立由物价局牵头(价格管理职能在发展改革委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预案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河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饲料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预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河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