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各司其职、共防风险的原则。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坚持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办法,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三、组织领导
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针对该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予以研究解决。
四、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市)政府在明确主管部门后,方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在本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须向市金融办上报试点申请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风险处置办法等事项。待市金融办批准列入试点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由区、县(市)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后,向市金融办提报申请;市金融办进行复审后,报省金融办批准;由省金融办出具正式文件批准筹建。
(四)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开业条件后,其开业申请由区、县(市)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金融办进行复审后,报省金融办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组织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责任,认真推进。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要在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开展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尤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尽早消除风险和隐患。
(三)遵照程序,严格把关。各区、县(市)作为初审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和专业人员,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按照程序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