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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切实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要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试点推进工作。

  (一)坚持服务“三农”、市场化的原则。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农户和微型企业。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坚持把握政策、大胆实践的原则。试点工作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又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三)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要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明确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要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农户和微型企业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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