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或者社会保障措施未落实的,不得强行征地。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需要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应及时为其办理城镇户口。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六)民政部门负责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七)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访工作,防止个别农民因补偿问题出现偏激行为,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现象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发布。通过报纸、电视台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组织各乡(镇)通过张贴政府公告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等形式,将实施时间、范围、要求、综合地价标准等相关政策告知被征地村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人员培训。采取宣讲方式,分别组织乡(镇)、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和乡镇领导干部、村民代表培训班,使之深入了解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目的、意义,熟练掌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及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水平及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规范实施。征地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认真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地程序。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2008年12月31日)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2.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3.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