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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办理组合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分别对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储蓄贷款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 组合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80%,且不超过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还贷能力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
  组合贷款中住房储蓄贷款额度按照中德住房储蓄贷款政策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组合贷款总额度减去住房储蓄贷款额度确定,且不超过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确定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还款应当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并采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的方式代扣。
  第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时,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时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中德住房储蓄贷款本息,或者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住房储蓄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向同一贷款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储蓄贷款审核分别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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