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5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组合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评估价值)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80%,且不超过按照《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还贷能力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组合贷款中住房储蓄贷款额度按照中德住房储蓄贷款政策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组合贷款总额度减去住房储蓄贷款额度确定,且不超过按照《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确定的贷款额度。”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
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融资需求,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中德住房储蓄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委托的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储蓄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储蓄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储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