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信函查询(昆明市红塔东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编:650228);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委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通过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并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或者省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区分并转交或者分发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在省建设信息中心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或者转接政务信息查询电话。对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通过咨询厅机关有关处室后,再回复查询人。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进行反馈,在5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向查询人进行反馈或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信息。
第九条 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省建设信息中心及时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驻厅监察室监督检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