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和推进工作。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点工作列入通报内容: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重点工作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1.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2.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3.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4.全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
5.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情况;
6.旅游小镇开发建设情况。
(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
(三)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工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通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云南省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通报。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在线访谈依托政府网站进行,并提前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及时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驻厅监察室应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